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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10 18:40:08  浏览量:2215  发布来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项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采购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是专指按照“采购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应由学校自行采购,并按“招标采购”形式进行的项目采购实施形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的流程是:采购审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商务考察和现场踏勘(根据需要确定 )—开标评标—中标公告—合同签订。

第五条  自行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公告

第五条  拟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数量、预算总额、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评标办法等事项。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表明保证金额及交费办法。

第六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应准确体现招标人的需求。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其实质性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其他具体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应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技术指标或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应同时满足3种以上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和各类公告应统一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书由采购责任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拟订,由采购部门主管校领导审签后发布。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变更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可相应推迟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 投标人报名或招标文件发出(售)

采购执行部门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规定的时间,接受投标人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

第三章  资格预审、商务考察和现场踏勘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在开标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商务考察和踏勘现场

商务考察是对所有报名投标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商务踏勘小组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纪检监审室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踏勘现场是组织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在统一的时间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不得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外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报名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项目是否组织商务考察或踏勘现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确定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的职责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一般由采购部门财务科使用管理部门科室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7人。条件成熟时,由专家代表和采购部门1名代表组成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的评标小组

第十三条  开标

开标时间距获取招标标书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开标会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或其主管校领导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到会单位、人员情况。参会人员签署《廉政承诺书》;

(二)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投标人确认,现场监督人员复核确认。

(四)开标、唱标。

(五)开标结束,投标供应商离场等候。

第十四条  评标

标标会仍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或其主管校领导主持。评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读评标纪律。(会场秩序;保密纪律;回避原则;客观公正;个人负责。忌干涉他人、诱导陈述、私下接触。)

(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三)介绍本次招标项目的情况,如组织了商务考察,请考察组代表宣读考察报告。

(四)阅读标书。

(五)二次报价。

(六)评标。

(七)宣布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澄清的内容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改正后依规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由采购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十七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工程项目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工程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6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十九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中标公告、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流标或重新招标

开标后出现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或废标情形时,按否决投标或废标处理。否决投标或废标后,除招标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

评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一般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 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应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公示期满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异议的,或合同签订之前出现中标方弃标的,由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异议材料及证据,采购领导小组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六条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参与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纪律规定,遵守回避原则,遵守保密规定,公平、公正、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采购部门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纪检监审室、项目办提交《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自行采购)备案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审室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查,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项目办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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